最及時的信用債違約訊息,最犀利的債務危機剖析
作者:牛佳靖
來源:股度股權(ID:laws51)
一、刑事案件已審結,單個別出借人未報案而提起民事訴訟,該如何處理?
(一)問題提出
在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中,由于受害人眾多、分布廣泛,往往存在部分受害人在刑事案件偵查、審理階段未能及時報案的情況。當刑事案件審結后,這部分未報案的出借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若已起訴的,法院如何處理?這是實務中極為常見且爭議較大的問題。
(二)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法〔2013〕229號)明確指出:“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批復確立了“刑事優先、退賠救濟”的基本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五、 關于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應當依法追繳。……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后,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根據上述規定,即使部分出借人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未報案,其作為集資參與人的身份并不因此喪失,仍有權參與涉案財物的分配。
(三)實務中法院的處理意見
首先,刑事案件處理完畢,部分人未報案,仍可加入到刑事案件退回損失的名單中。
其次,刑事案件處理完畢,但仍有部分借款未處理,是否可能構成漏罪,需要刑事處理。因此,更為穩妥的做法是,刑事案件審結,部分未在刑事案件中處理的當事人起訴民間借貸的,不宜直接進行民事審理,仍應與刑事案件法官進行溝通,必要時進行移送。
二、當事人主張刑事案件認定詐騙金額有遺漏,能否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要求償還該部分刑事案件未涉及的款項?
(一)問題提出
在涉刑民間借貸案件中,部分出借人認為刑事案件認定的詐騙金額少于實際借款金額,對于未被刑事判決認定的“差額部分”,能否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這一問題涉及刑事判決的既判力范圍、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選擇以及被害人救濟途徑的邊界。
(二)法律依據與法理分析
刑事判決一經生效,即具有既判力,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對后續民事案件具有預決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然而,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范圍以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為限。若出借人主張存在未被指控和認定的“遺漏金額”,本質上是對刑事判決認定范圍的異議。
刑民交叉案件處理的核心原則之一是“同一事實”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高檢會〔2019〕7號)第七條規定:“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所謂“同一事實”,是指當事人、法律關系、法律事實等基本要素相同。若出借人主張的“遺漏款項”與刑事案件認定的詐騙款項基于同一借款合同、同一法律關系產生,則屬于同一事實,不應分割處理。
(三)實務中法院的處理意見
刑事案件遺漏處理的金額,應將線索轉交公安機關處理,其實質仍應為刑事犯罪,不屬于民事案件處理范疇,同一借款合同所涉款項,部分認定為詐騙,部分為民間借貸,并不妥當,故應裁定駁回起訴。
三、刑事判退賠本金,在涉眾型經濟犯罪中,被害人能否以民事起訴主張利息損失?
(一)問題提出
在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中,刑事判決通常只判決退賠被害人的本金,對于出借人主張的利息、違約金等損失不予支持。部分被害人認為,即使借款人構成犯罪,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那么,被害人能否在刑事退賠之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利息損失?
(二)法律依據與法理分析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刑事退賠的對象是“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在涉眾型經濟犯罪中,被害人的“合法財產”通常被理解為其實際投入的本金。利息、回報等屬于預期收益,而非已經取得的財產,原則上不屬于退賠范圍。
涉眾型經濟犯罪多與借款合同、投資理財類合同有關。若刑事案件中已將借款合同所涉款項認定為詐騙金額或非法吸收的資金,并判決退賠,則實際上已對借款合同的全部款項處理完畢。被害人再次以民事案件提起訴訟主張利息,屬于對同一事實的重復主張。
而且涉眾型經濟犯罪往往涉及眾多被害人,涉案財物通常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若允許部分被害人在刑事退賠之外另行主張利息,將損害其他被害人的平等受償權,有違公平原則。
(三)實務中法院的處理意見
此類涉眾型經濟犯罪多與借款合同及投資理財類合同有關,若刑事案件中已將借款合同等所涉款項認定為詐騙金額等涉刑資金,并確認退賠,實際已對借款合同等款項處理完畢,被害人再次以民事案件提起訴訟,應裁定駁回起訴,被害人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刑民交叉問題復雜多樣,涉及程序選擇、合同效力、權利救濟等多個層面。作為系列文章的第三篇,本文對三個常見爭議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希望能為律師同仁處理此類案件提供參考。
本系列完結。
作者簡介
牛佳靖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牛佳靖律師具有多年的律師執業經驗,在加入中聞律師事務所之前,曾先后執業于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北京植德律師事務所,專注于商事爭議解決、股權投融資糾紛與企業合規等法律服務領域。曾為多家上市企業、國有企業以及其他大型企業提供訴訟與非訴訟法律服務,在工作中善于把握總體工作思路,關注企業的核心商業訴求,始終為客戶提供切合需求的法律服務。牛律師具備法律與日本語言文學雙重教育背景,能以中文與日文為工作語言。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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