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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嘉博創“案中案”:從股東“宮斗”到合同“羅生門”,新公司法下公司治理的至暗時刻與重生之路

股度股權 股度股權
2026-03-29 20:35 220 0 0
作為長期深耕股權領域的專業律師,我在這份公告中看到了無數企業從“人合”走向“資合”破裂的縮影,也看到了新《公司法》背景下司法裁判的微妙平衡。

作者:陳超明 郭萌萌

來源:股度股權(ID:laws51)

當盈余分配引發連環訴訟,技術服務合同演變為近5000萬的雙向索賠,企業如何在法律迷宮中尋找出路?

近期,上市公司中嘉博創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000889)發布的一則訴訟進展公告,在公司法實務界激起了不小的波瀾。這份看似尋常的公告,實則揭示了當下中國公司治理中兩個最為核心且棘手的法律問題:控股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壓制與反壓制,以及合同效力爭議中的利益博弈。

作為長期深耕股權領域的專業律師,我在這份公告中看到了無數企業從“人合”走向“資合”破裂的縮影,也看到了新《公司法》背景下司法裁判的微妙平衡。今天,我將以這起連環訴訟為切口,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及我們團隊處理過的數百起類似糾紛,為您深度剖析其中的法律邏輯,并提供具有落地實操價值的風險防控指南。

第一部分:盈余分配糾紛——“宮斗”背后的資本邏輯與破局之道

一、案件掃描:一場圍繞“分紅”展開的攻防戰

公告顯示,中嘉博創與子公司北京中天嘉華信息之間的糾紛已進入白熱化階段。這場紛爭的核心,是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一份《關于北京中天嘉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分紅的決議》。

案件的攻防兩端呈現出典型的訴訟博弈格局:2025年2月28日,母公司中嘉博創率先出擊,作為原告起訴嘉華信息,要求進行盈余分配;半年后,嘉華信息的董事劉瓊瓊另辟蹊徑,以“公司決議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上述分紅決議“不成立”。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決定將兩案合并審理,這一程序性安排背后蘊含深刻的實體法考量——兩項訴訟均圍繞盈余分配展開,具有直接關聯性。法院通過合并審理,旨在一次性解決糾紛,提高訴訟效率,避免就同一事實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

二、法律透視:盈余分配權的三重門

1、決議效力:盈余分配的“通行證”為何被質疑?

劉瓊瓊作為嘉華信息的董事,請求確認分紅決議“不成立”,這一訴求的法律依據主要來源于《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五條關于決議不成立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決議不成立的理由可能包括:公司根本未召開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出席會議人數或表決權數不符合規定等。

劉瓊瓊的策略相當高明——釜底抽薪。 如果分紅決議被確認不成立,那么中嘉博創主張盈余分配的請求權基礎將從根本上被動搖,這無疑是最有力的防御手段。

【類似案例】在許明宏訴泉州南明置業有限公司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指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以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提起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的當事人是否為適格原告。對于在起訴時已經不具有公司股東資格和董事、監事職務的當事人提起的確認公司決議無效之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審查其是否符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等起訴條件。

2、盈余分配的實質性條件:有錢不分,怎么辦?

中嘉博創作為母公司,起訴子公司要求盈余分配,其法律依據在于股東的盈余分配權。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

然而,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無決議不分配”的原則?!豆痉ㄋ痉ń忉屗摹返谑鍡l規定:“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這一規定體現了司法對公司自治的尊重。

但該條同時設置了“但書”條款:“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边@一但書條款,正是中嘉博創在無決議情況下仍可能獲得司法支持的希望所在。

【最高法公報案例】甘肅居立門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慶陽市太一熱力有限公司、李昕軍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終528號)是司法強制盈余分配的里程碑案件。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在公司盈余分配糾紛中,雖請求分配利潤的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但當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東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等濫用股東權利情形的,訴訟中可強制盈余分配。在確定盈余分配數額時,要嚴格公司舉證責任以保護弱勢小股東的利益。

三、律師深度解析:“濫用股東權利”的司法認定標準

作為處理過大量股東糾紛的專業律師,我認為司法強制盈余分配的關鍵在于證明“濫用股東權利”。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答記者問及司法實踐,“濫用股東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給在公司任職的股東或者其指派的人發放與公司規模、營業業績、同行業薪酬水平明顯不符的過高薪酬。這一情形在實踐中最為常見,大股東通過控制董事會給自己發放天價薪酬,實質上變相實現了利潤分配,卻剝奪了小股東的收益權。

2、購買與經營不相關的服務或者財產,供股東消費或者使用。例如,公司購置豪華車輛、高檔房產,名義上是公司資產,實則為特定股東個人使用。這種行為變相轉移了公司利潤,損害了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隱瞞或者轉移利潤。包括通過關聯交易將利潤轉移至關聯公司、虛構成本費用、設置賬外賬等情形。這是最惡劣的濫用行為,不僅侵害股東權益,甚至可能觸犯刑法的相關罪名。

【實務要點】在我們團隊代理的某房地產公司盈余分配糾紛案中,控股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將公司銷售回款全部轉入其控制的關聯公司賬戶,導致項目公司賬面無足夠現金進行利潤分配。法院最終認定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判決公司向小股東支付應分得的利潤款,并由控股股東在應分配利潤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4、公司不分配利潤,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領取過高薪酬。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里的“過高薪酬”并非簡單與行業平均水平比較,而是要結合公司經營狀況、發展階段、盈利水平等因素綜合判斷。初創期的企業為吸引人才支付高薪可能具有商業合理性,而成熟期企業無故提高管理層薪酬則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5、為了不分配利潤隱瞞或者轉移公司利潤的其他行為。這是一項兜底條款,賦予法官在具體案件中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裁量的權力。

四、公司治理啟示錄:如何避免陷入“分紅僵局”?

1、章程設計:預設爭議解決方案

在我主導的數百家企業股權設計項目中,我始終堅持一個核心理念:優秀的公司章程,應當是預見未來可能發生的所有爭議,并預設解決方案的“公司憲法”。針對盈余分配問題,建議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

強制分紅條款:約定當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達到注冊資本的一定比例(如50%)或特定金額時,公司必須召開股東會討論分紅事宜。這一條款可以有效防止大股東惡意長期不召開股東會討論分紅。

分紅比例與期限:明確每年利潤的分配比例(如不低于可分配利潤的30%),以及分紅的具體時間(如次年6月30日前)。這種量化約定可以為未來可能的訴訟提供明確的計算依據。

替代性救濟機制:約定當公司連續三年盈利且符合分紅條件但未分紅時,異議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這為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提供了更為具體的適用條件。

2、知情權行使:打好證據基礎

在盈余分配糾紛中,證據是關鍵中的關鍵。小股東若想成功主張強制盈余分配,必須首先掌握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潤的證據。

我建議投資者應定期行使股東知情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根據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這一權利的行使可以為后續訴訟提供有力證據。

在我們團隊代理的某科技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中,小股東通過行使知情權,發現控股股東通過關聯交易將公司利潤轉移至其個人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我們以此為證據,成功提起盈余分配糾紛訴訟,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了近2000萬元的分配款。

3、股東協議:構建多元利益平衡機制

除公司章程外,股東協議也是調整股東關系的重要法律文件。與公司章程相比,股東協議具有更高的靈活性和保密性,可以約定一些不便寫入章程的個性化條款。

例如,可以約定當公司連續兩年盈利但未分紅時,小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名一名董事或監事,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監督公司財務;可以約定股東之間出現嚴重分歧時的“俄羅斯輪盤”退出機制等。

第二部分:技術服務合同糾紛——從“單打獨斗”到“全面戰爭”

一、案件掃描:一場4750萬元的“羅生門”

中嘉博創的另一則公告揭示了其全資孫公司新疆漫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時空立方數字科技有限公司之間長達九年的恩怨。糾紛的源頭是雙方于2017年4月1日簽訂的《技術服務協議》。九年后,這份協議引發了兩起訴訟、一個撤訴、一個反訴,涉案總金額高達4750.74萬元。

訴訟格局呈現出典型的“互訴”模式:

時空立方作為本訴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技術服務協議》無效,并要求新疆漫道返還人民幣11,009,899.48元。

新疆漫道作為本訴被告和反訴原告,請求判令時空立方支付《技術服務協議》項下人員外包項目的技術服務費21,732,536.4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765,025.29元。

從訴訟策略來看,時空立方的“合同無效”主張可謂“一劍封喉”——如果合同被確認無效,那么新疆漫道主張技術服務費的合同基礎將不復存在,只能轉而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而新疆漫道的反訴策略則意在通過合并審理,在同一訴訟中解決全部爭議,避免訴累。

二、法律透視:合同無效與反訴制度的深度解析

1、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不僅僅是返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p>

這一規定看似簡單,實務中卻存在諸多爭議點:

返還范圍是否包括利息? 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無效合同返還財產不包括利息,除非一方存在過錯。在部分案件中,法院會根據過錯原則判決過錯方賠償對方的資金占用損失 。

折價補償的標準如何確定? 當返還財產不可能或不必要時,需要折價補償。補償標準通常參照合同約定的價款,但也可能根據實際履行的質量和價值進行調整。

損失賠償如何計算?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所受到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在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中,可得利益損失的證明往往成為案件的焦點。

2、反訴制度的戰略價值:化被動為主動

新疆漫道在本案中采用的“撤訴+反訴”策略,充分利用了民事訴訟中的反訴制度,實現了訴訟地位的逆轉。

《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反訴應滿足以下條件:(1)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于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2)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在本案中,新疆漫道的反訴與本訴均基于同一份《技術服務協議》引發的糾紛,訴訟請求基于相同事實,因此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從戰略角度看,新疆漫道的反訴至少實現了三重效果:一是化被動為主動,從單純的被告轉變為反訴原告;二是通過反訴將本訴原告拖入全面對抗,增加其訴訟成本和心理壓力;三是將本訴與反訴合并審理,避免了分別訴訟帶來的訴累和可能的裁判矛盾。

三、律師實戰解析: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的攻防要點

1、“合同無效”主張的攻防戰

時空立方主張合同無效,法律上必須證明合同存在《民法典》規定的無效情形,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

在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中,常見的合同無效理由包括:簽約主體不具備相應資質(如承攬方不具備法定的技術資質)、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涉及非法技術開發)、意思表示不真實(如存在欺詐、脅迫)等。面對合同無效主張,守約方可以采取的防御策略包括:

(1)舉證證明合同有效:提供證據證明簽約主體具有相應資質、合同內容合法、簽約過程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本案中,新疆漫道可以提交雙方的資質證明、合同履行的過程文件、雙方的往來函件等,證明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主張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余部分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即使合同中某一條款被認定無效,只要合同主要權利義務條款有效,合同整體效力仍應得到維護。

(3)主張折價補償:即使合同被確認無效,新疆漫道已提供的技術服務客觀上無法返還,可以主張折價補償。折價補償的金額通常參照合同約定的價款,但也可能根據實際履行的質量和價值進行調整。

2、技術服務費的計算與證明

新疆漫道主張的技術服務費21,732,536.41元,需要充分證據支持。在司法實踐中,技術服務費的計算通常依據以下證據:

(1)合同約定:合同中關于服務范圍、服務期限、費用計算方式的約定是基礎依據。本案中,《技術服務協議》的價款條款是最直接的證據。

(2)履約過程文件:包括服務確認單、驗收報告、進度款支付申請、雙方往來郵件等。這些文件可以證明服務的實際提供情況和雙方的履約過程。

(3)結算文件:雙方簽署的結算單、對賬單等文件是證明欠款金額的最有力證據。如能提供經雙方確認的結算文件,法院通常會直接采納。

(4)催款函件: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催款通知、律師函等文件,可以證明債權人持續主張權利的事實,也有助于證明欠款金額。

【實務建議】在處理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時,我們建議企業建立完善的合同履約檔案,對合同簽訂、履行、變更、結算的全過程進行記錄和保存。特別是服務確認單、驗收報告、結算單等核心文件,應當確保由雙方授權人員簽字并加蓋公章。

四、商業啟示錄:如何構筑技術服務合同的“防火墻”?

(一)合同起草:預見風險,預設解決方案

一份優秀的技術服務合同,應當在起草階段就預見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并預設解決方案。具體而言,應注意以下幾點:

1、明確服務范圍和標準:詳細描述服務的具體內容、交付成果、技術標準、驗收標準等,避免因約定不明產生爭議。對于人員外包類服務,還應明確外包人員的資質要求、工作方式、管理責任等。

2、完善價款和支付條款:明確約定價款總額、計價方式、支付節點、支付條件、發票開具等。對于分期支付的服務合同,應將支付節點與具體服務成果掛鉤,避免因付款條件不明確產生的爭議。

3、設置變更和調整機制:約定合同變更的條件、程序和效力,明確服務范圍和價款的調整方式。對于長期履行的服務合同,還應考慮價格調整機制,應對市場變化。

4、完善違約責任條款:明確違約情形、違約責任、違約金計算方式等。合理的違約金條款可以起到督促履約的作用,也可以為可能的訴訟提供計算依據。

(二)履約管理:用證據說話

合同簽訂只是開始,履約過程中的證據管理才是決定訴訟成敗的關鍵。在數百起合同糾紛案件中,我發現許多企業雖然有完整的合同文本,但卻缺乏履約過程中的證據支持,導致訴訟中處于被動地位。

我建議企業建立“合同檔案”制度,對每一份重要合同的履約過程進行全程記錄和保存:

1、服務確認:每次提供服務后,由雙方確認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人員等。服務確認單應由雙方授權人員簽字確認。

2、驗收報告:合同約定的服務成果完成后,及時組織驗收,形成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詳細記錄驗收過程、驗收標準、驗收結論等。

3、溝通記錄:履約過程中的重要溝通,包括郵件、微信聊天記錄、會議紀要等,應當妥善保存。特別是涉及合同變更、延期、費用調整等重大事項的溝通,應當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

4、結算文件:定期進行結算,形成結算單或對賬單。結算文件應由雙方授權人員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三)爭議解決:選擇合適的管轄法院

合同糾紛的管轄問題,直接影響訴訟的成本和效率。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應就管轄法院或仲裁機構達成一致。

選擇管轄法院時,應考慮以下因素:法院的專業水平(如北京、上海等地的法院處理商事糾紛經驗豐富)、訴訟成本(異地訴訟的差旅費用、律師費用等)、地方保護主義(盡量避免選擇對方所在地法院)等。

在本案中,新疆漫道最初在新疆起訴,但因管轄權問題被移送至北京海淀法院,增加了訴訟成本和時間。如果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管轄法院,完全可以避免這一問題。

第三部分:從案例到方法論——陳超明律師的公司治理風險防控體系

作為長期從事股權領域法律服務的專業律師,我在處理上千起公司糾紛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公司治理風險防控體系。這套體系的核心,是通過制度設計將“事后救濟”轉變為“事前預防”,將“被動應對”轉變為“主動管理”。

一、股東層面的風險防控:構建和諧共贏的股東關系

(一)股東協議與公司章程的協同設計

在實踐中,我發現許多企業重視章程而輕視股東協議,或者章程和股東協議存在沖突和矛盾。實際上,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各有其功能和價值,應當協同設計,形成完整的股東關系調整體系。

股東協議主要調整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更高的靈活性和保密性,可以約定一些不便寫入章程的個性化條款,如表決權安排、退出機制、競業限制等。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憲法”,對全體股東和公司具有約束力,應當載明公司的基本組織架構、權力運行機制、重大事項決策程序等。

我建議企業在設立之初或引入新投資者時,同步起草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確保兩者的協調一致,避免因約定不明或相互矛盾引發糾紛。

(二)股東退出機制的預設

股東退出是股東糾紛的高發環節,也是最能體現公司治理水平的關鍵節點。一個完善的退出機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退出情形:明確約定可以觸發退出的情形,如股東辭職、退休、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嚴重違約等。

2、退出價格:明確退出股權的定價方式,如按凈資產評估、按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按約定公式計算等。價格是退出的核心問題,應當在事前明確約定,避免事后協商無果。

3、退出程序:明確退出的具體程序,包括通知方式、交割時間、付款方式、變更登記等。程序的明確可以避免因操作不當引發的糾紛。

(三)爭議解決機制的多元設計

當股東之間出現分歧時,并非所有爭議都適合通過訴訟解決。訴訟成本高、周期長、破壞性強,往往是“殺敵一千,自損八百”的最后選擇。

因此,我建議在股東協議中設計多元化的爭議解決機制:

1、協商前置:約定在提起訴訟或仲裁前,雙方應首先進行協商,嘗試友好解決爭議。這一條款可以為雙方創造對話的機會,避免沖突立即升級。

2、調解機制:約定可以邀請第三方(如行業協會、專業機構等)進行調解。調解具有保密、高效、靈活等優勢,是解決股東糾紛的有效方式。

3、專家裁決:對于一些專業性問題(如財務核算、技術評估等),可以約定由獨立專家作出裁決,裁決結果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種方式可以避免將專業問題交由法官裁判,提高爭議解決的效率和質量。

二、合同層面的風險防控:構建規范的合同管理體系

(一)合同范本的標準化

我建議企業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和法律風險點,制定標準化的合同范本。合同范本應當由專業律師起草,涵蓋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核心風險點,同時保留一定的靈活性,以適應不同交易的需要。

合同范本的使用,可以確保企業對外簽訂合同的規范性和一致性,避免因簽約人員不同、簽約對象不同而產生的合同質量差異。同時,合同范本也可以作為培訓新員工的教材,提高全員的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

(二)簽約主體的事前審查

簽約前對簽約主體進行審查,是防范合同風險的第一道防線。審查內容包括:

1、主體資格:簽約方是否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是否具備從事特定業務的資質或許可。

2、履約能力:簽約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資金、技術、人員、設備等條件??梢酝ㄟ^查閱財務報表、實地考察、行業評價等方式了解對方的履約能力。

3、信譽狀況:簽約方在業界的聲譽如何,是否存在違約、欺詐等不良記錄??梢酝ㄟ^查詢裁判文書網、信用中國網站、向行業協會咨詢等方式了解對方的信譽狀況。

4、代表權限:簽約代表是否獲得充分授權,授權范圍是否包括本次簽約的事項。對于重要合同,應要求對方提供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等授權文件。

(三)履約過程的動態監控

合同簽訂后,應當對履約過程進行動態監控,及時發現和應對可能的風險。監控內容包括:

1、履行進度: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是否按時履行,是否存在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情形。

2、履行質量:履行的質量和效果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是否存在質量瑕疵或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3、支付情況:款項是否按約定支付,是否存在拖欠、拒付的情形。

4、溝通記錄:履約過程中的重要溝通是否記錄在案,是否形成書面文件。

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采取措施,如發出催告函、中止履行、要求提供擔保等,防止風險擴大和損失加重。

三、危機應對層面的戰略設計:化危為機的藝術

(一)訴訟策略的選擇與優化

當糾紛不可避免進入訴訟程序時,如何選擇和優化訴訟策略,直接決定訴訟的成敗和效果。

1、訴訟目標的確定:是追求快速結案,還是追求最優結果?是主張全部權利,還是部分讓步換取和解?訴訟目標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法律依據、證據情況、對方態度、執行可能等因素。

2、攻防地位的轉換:如新疆漫道在本案中采用的“撤訴+反訴”策略,通過反訴實現攻防地位的轉換,增加了訴訟的戰略縱深。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通過反訴、增加訴訟請求等方式,實現攻防地位的轉換。

3、訴訟節奏的控制:是速戰速決,還是持久戰?是主動推進,還是消極應對?訴訟節奏的控制應當服務于訴訟目標的實現,同時考慮雙方的實力對比和承受能力。

(二)和解時機的把握與利用

訴訟并非目的,解決糾紛才是根本。因此,無論訴訟處于哪個階段,都應當保持開放的和解心態,把握有利的和解時機。

1、起訴前的和解:在起訴前,可以通過律師函、協商談判等方式嘗試和解。和解成本最低,效果最好,應當優先考慮。

2、訴訟中的和解: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根據訴訟進展和雙方態度,適時提出和解方案。訴訟中的和解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進行,也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

3、判決前的和解:在一審判決作出前,甚至在二審過程中,都可以嘗試和解。和解可以避免上訴和執行的不確定性,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

(三)執行風險的預判與防范

“勝訴容易執行難”是當前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因此,在起訴時甚至起訴前,就應當考慮執行問題,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

1、財產保全:在起訴的同時或起訴前,可以申請法院查封、凍結、扣押對方的財產。財產保全可以防止對方轉移財產,為后續執行創造條件。

2、執行線索的調查:在訴訟過程中,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了解對方的財產狀況,包括銀行存款、房產、車輛、股權、應收賬款等。掌握執行線索可以為后續執行提供方向。

3、執行和解:在判決生效后,如果對方確實無力一次性履行,可以考慮達成執行和解,允許對方分期履行或以物抵債,實現部分權利。

結語:從“事后救火”到“事前防火”,企業家的法律智慧

中嘉博創的這兩起連環訴訟,如同一面多棱鏡,折射出當前企業治理中普遍存在的深層次問題。盈余分配糾紛背后是股東信任的破裂和利益平衡機制的缺失;技術服務合同糾紛背后是合同管理的粗放和風險意識的薄弱。

作為深耕股權領域近二十年的專業律師,我深切體會到:優秀的法律顧問不是在“火災”發生后奮力撲救的“消防員”,而是在“火災”發生前精心設計、嚴格檢查、消除隱患的“防火工程師”。

真正的企業家法律智慧,不在于如何應對已經發生的訴訟,而在于如何在企業經營的全過程中構建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將法律思維融入商業決策,讓法律成為企業發展的助推器而非絆腳石。

在公司治理的征程上,每一次爭議都是對企業制度的考驗,每一次訴訟都是對公司治理的檢驗。愿所有企業家都能從這些案例中汲取教訓,在公司治理的道路上行穩致遠。

//本文作者

陳超明

■ 盈科華南區金融證券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盈科深圳資本市場法律事務中心主任

■ 執業領域:股權領域(設計、激勵、基金、融資、并購)、境內外IPO相關法律事務;股權領域疑難民商事訴訟、不良資產領域疑難訴訟及執行法律事務

郭萌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股度股權”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原標題: 中嘉博創“案中案”:從股東“宮斗”到合同“羅生門”,新公司法下公司治理的至暗時刻與重生之路

股度股權

專注于股權(設計、激勵、并購、基金、融資、IPO)領域解決方案設計.微信公眾號ID:laws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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