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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稿選登 | 孟凡科:淺論破產服務信托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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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前 143 0 0
破產服務信托并非可以單獨發揮作用的工具,在破產案件中引入信托工具需要做好與之相適應的配套安排,以確保服務信托工具價值的正常發揮。

作者:孟凡科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孟凡科,中國外貿信托特殊資產服務信托部業務總監,自2021年起專注于破產服務信托業務的學習總結實踐及業務推廣活動。撰寫《破產服務信托的業務模式》、《縱論破產服務信托》等文章30余篇,發表或轉載于“中國破產法論壇”“破產法實務”“破產法快訊”“當代金融家”等公眾號及其他媒體。

淺論破產服務信托的配套措施

孟凡科

摘要:破產服務信托并非可以單獨發揮作用的工具,在破產案件中引入信托工具需要做好與之相適應的配套安排,以確保服務信托工具價值的正常發揮。破產服務信托配套措施安排的失當,是引發破產服務信托風險的誘因之一,在操作執行破產服務信托業務過程中,應注意做好配套,預防風險。文中通過相關案例,系統介紹配套措施安排的重要性。破產服務信托的相關配套安排至少包括信托運用與其他償債安排(現金、留債、債務減免、抵債、債轉股等)的合理配比、信托治理配套、信托財產及底層資產的運營管理安排、信托成立前后至信托正常運營階段的過渡期安排等。

關鍵詞:破產服務信托   配套安排   適當性   業務風險

引  言

在過往的破產服務信托案例中,多數案件的執行配套措施安排得當,但也有部分案件在信托設立前后出現無法實現或阻滯信托目的實現的風險,此類情況的發生與破產服務信托無配套安排或配套措施安排失當有直接關系。筆者試圖結合案例實踐,提煉總結在引入破產服務信托時應當設置的相關配套安排,希望能對后續業務實踐活動提供有益參考。

一、案例

為方便理解,筆者整理以下三個案例的概括信息。案例介紹已對涉及的身份信息進行變通表述,請勿對號。

(一)案例一

概況:破產服務信托設立前后,未安排合理的過渡期,信托治理未設置僵局解決機制,信托存續期間陷入僵局,信托治理層面無法對底層企業管理施加影響,底層資產管理出現失控

某大型集團企業系以傳統行業為主業的民營企業,至2020年已發展為在全國各地擁有眾多分支機構、參控股公司的大型集團企業。因出現破產原因,集團母公司A于2021年前后,被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并實施單體公司重整,本次重整范圍不涉及控股及參股子公司的資產、負債,僅在集團母公司A法人財產范圍內實施重整。重整期間未成功招募重整投資人。重整計劃安排,本次重整引入破產服務信托,集團母公司A的全部股權將由信托持有,信托受益人為集團母公司A的各類債權人,債權人根據其持有債權的類型對應獲償不同分配順位的信托受益權。

重整程序終止重整計劃執行期間,破產服務信托如期設立,信托受托人成為重整后企業的100%持股的股東,各類債權人獲償受益權份額并成為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層面的基礎治理結構搭建完成。但信托受托人作為名義股東需要根據重整企業經營情況在信托治理層面進行決策時出現決策僵局,無法形成有效決議,受托人基于信義義務需要對重整企業進行適當干預時出現實質障礙,受托人作為股東無法對重整后企業實施管理影響,各地眾多的參控股公司也因母公司A股東的改變及經營管理的混亂,紛紛進入非正常經營狀態,企業管理出現失控。重整計劃所設定的重整后企業繼續運營、重整企業財產全部用來償債的目標越來越遠。

(二)案例二

概況:重整計劃規定的償債安排(方式、期限)不合理不可行,企業重整后依然承擔超支付能力的現金償付義務,破產服務信托引入后,企業被宣告破產

某集團企業B系經營傳統商業類型的民營企業集團,在省際區域范圍內開展業務,經過多年發展,已成為擁有上百家參控股子公司的大型商業集團。因新型商業業態的沖擊,公司出現經營困難,并出現破產原因。2020年前后,法院裁定受理某集團企業B的重整案并進行實質合并重整。重整期間,招募重整投資人未果。根據重整計劃安排,重整執行期為3年,本次重整將引入破產服務信托,在重整范圍內的各企業將在重整之后統一歸集股權至由信托100%持股的運營平臺公司,除職工債權、稅款債權需在執行期內全額清償外,每戶債權人將在3年內獲得50萬元小額現金清償,剩余債權將統一通過獲得信托受益權份額的方式實現清償。引入產業投資人的工作將在重整終止信托設立之后繼續進行。

2021年底,重整程序終止后,破產服務信托如期設立,重整計劃規定的需要通過信托受益權份額清償的債權人如期完成信托份額的受領并成為信托的受益人。信托受托人作為運營平臺公司股東根據受益人大會的決議行使股東權利,運營平臺的經營管理由重整計劃確定的經營管理責任方負責,運營平臺之下的各子公司正常運轉。但因重整計劃規定的現金清償部分需要由重整后的企業繼續負責支付,并涉及金額較大,重整后的企業并未如期歸集相應的現金用于該類現金清償(期間雖有資產處置回款,但相應資產因大部分設有抵質押,處置回款無法向小額普通債權人分配)。至2024年11月,因重整后企業無法實現重整計劃規定的小額現金清償,未能引入產業投資人,重整后企業被宣告破產,信托目的已無法實現。

(三)案例三

概況:對不具有重整價值的企業進行重整,以名義重整的方式做實質清算,重整計劃執行可行性不強,設立服務信托的目的達成困難

某集團企業C系經營金屬冶煉業務的混合所有制企業集團,業務分布于多個省份,經過多年發展,已成為擁有眾多參控股子公司的大型集團。因企業經營戰略出現嚴重問題,企業發展陷入困境,并出現破產原因,企業停工停產數年,人員流失,經營管理已不成體系。2022年,法院裁定受理某集團企業C的重整案并進行實質合并重整。重整期間,多次招募投資人未果。根據重整計劃,本次重整將引入破產服務信托,在重整范圍內的各企業資產將在重整之后概括歸集股權至由信托100%持股的運營平臺公司,破產費用、職工債權將在執行期內全額現金支付,稅款債權將在重整計劃執行期及信托存續期內實現現金清償外,每戶債權人將在重整計劃執行期(12個月)內獲得25萬元小額現金清償,其余債權將統一通過獲償信托受益權份額的方式實現清償。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需要由重整企業支付的現金超過40億元,而企業全部資產的清算價值(快速變現價值)不足百億,同時,企業生產經營長時間陷于停滯,幾乎無任何經營性現金流創造能力。根據重整計劃安排,信托存續期間,底層企業將由外部第三方管理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引入投資人的工作將在重整程序終止信托設立之后繼續進行。

2023年,重整計劃在未經過全部債權人組表決通過的情況下,法院強裁批準重整計劃,重整程序終止,之后,在尚未完成重整計劃規定的小額現金清償的情況下,破產服務信托設立。信托受托人作為運營平臺公司股東根據受益人大會的決議行使股東權利,運營平臺的經營管理由重整計劃確定的經營管理責任方負責。但因重整計劃規定的現金清償部分需要由重整后的企業繼續負責支付,并涉及金額巨大。重整后的企業并未如期籌集相應資金,重整計劃雖已裁定執行完畢,應當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支付的現金清償安排被實際延遲至信托存續期間。當前,企業、受托人、第三方管理機構正在進行信托底層資產的市場化變價,引入戰略投資人的工作無進展。因本案實質是以重整的名義操作的實質清算,企業的主業不具有復工復產可能,在信托存續期間企業將很難實現主業復工復產,若以復工復產做操作方向,企業或將再次陷入流動性困境,甚至二次破產,屆時,信托設立之初的目的將無法實現。

(四)案例小結

上述三個案例展示了在未做好相關個性化配套安排的情況下引入破產服務信托可能會導致信托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體現了配套措施考量對于破產服務信托的重要性。配套措施缺失或不當,可能最終會引發業務風險(破產案件中信托工具應用風險特指破產服務信托作為輔助破產案件處理的工具在設立之后,信托的各方當事人及其他利益相關方面臨的無法按照破產決議文件制定之時的預期推進信托事務、運營信托底層資產、歸集分配信托利益、實現信托目的進而實現破產決議文件設定目標的風險),增加破產企業風險處置成本,損害以債權人為主的各相關方利益。

若把破產服務信托比作實現破產決議文件體系化安排的通道和路徑,則配套措施是鋪設的各種質地的路面、道路標識、紅綠燈和秩序維持的交通警察,沒有配套安排,破產服務信托的執行將秩序混亂、舉步維艱;若把破產服務信托比作構建實現破產案件體系化安排的框架,則配套措施是用于完善框架的管道、墻體、門窗和裝飾,沒有配套安排,破產服務信托將是四面漏風、到處跑冒滴漏的半拉子工程。總之,破產服務信托的配套措施是托舉、維持具體破產服務信托健康存續、穩定實現信托目的必要條件。

二、需對破產服務信托做配套措施安排的原因

(一)破產案件風險處置安排的復雜性、系統性與信托工具功能獨特性、局限性

對于通過破產程序處置風險的困境企業而言,造成其債務危機的深層次原因可能包括管理、市場、技術、戰略等多個方面,風險處置的目的也因企業是否具有拯救價值而有和解、重整與清算的區別,破產程序往往需要借助多種手段、措施、工具綜合施救使困境企業繼續存續或實現清算退出。對于和解、重整案件而言,要維持債務人企業繼續存續發展,必須通過管理重組、技術革新、投資人引入、出資人權益調整、債務重組等多種手段的做系統性且內部協調一致的安排實現企業拯救目的。對于清算案件而言,需要實現市場主體的退出,企業的全部資產需用來償還全部負債。在破產企業資產處置過程中,需要根據資產類別、抵質押狀況、市場情況做針對性變價方案,如對于特殊資質類資產、股權資產、權利瑕疵資產、市場流動性差的資產等并不能實現隨時處置隨時變價,需要一套針對不同資產的系統性變價方案或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與破產案件風險處置安排的復雜性、系統性相比較,破產案件的各種手段、措施、工具則因其自身功能分別具有局限性,其本身需聯合其他手段、措施、工具才能聯合起到系統性作用。破產服務信托是破產案件眾多工具中的一種,就文中三個案例所適用的“信托受益權償債”模式(系破產服務信托模式之一)而言,其在破產案件中主要用于特定破產財產的隔離,并在隔離基礎上通過受益權分配實現償債(債務重組的方式之一)。而破產案件的整體安排還需要諸如管理重組、業務重組、引入投資人、其他償債方式等其他安排形成系統性風險處置方案才能整體實現風險處置目標。因此,破產服務信托作為一種單一的破產工具,客觀上需要與其他安排互為配套,形成合力助力具體破產案件的風險處置。

(二)破產程序的階段性與企業經營管理、資產處置事務的連續性、長期性

破產程序是階段性司法程序,它出現于企業出現破產原因并被申請破產并經人民法院受理之時,終結于重整計劃、和解協議或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執行完畢。就重整、和解案件而言,破產程序具有拯救困境企業、維護債權人利益兩方面主要功能,經過破產程序,企業債務被重組(償還、豁免、轉股等),企業在經營管理、業務、出資人權益、流動性等各方面得到改善,企業獲得重整機會。破產程序終結審判機關與管理人完成退出時,破產程序的相關安排如償債信托、引入投資人、出資人權益調整等安排尚需持續執行。就清算案件而言,破產程序的功能在于實現市場主體的退出,結束各類法律關系的不確定狀態,完成被無效占用的經濟資源的釋放。清算程序中,破產財產的變價工作是破產程序的核心事務,當前的實際情況是,資產處置遭遇困境,資產處置不暢,為實現跨周期資產處置,尋找更利于資產價值提升的機會,管理人可以考慮設置破產服務信托,并通過分解信托受益權份額方式實現破產財產的分類,終結破產清算程序,破產程序退出。

破產服務信托通過破產程序引入并鑲嵌于企業經營、資產處置的連續性工作鏈條中,并需要執行破產程序中形成的權益調整、信托治理、財產管理、利益分配等規則,管理人與審批審判機關則基于破產程序的終結實現退出。破產程序中通過的相關安排對于企業原有的治理體系、利益結構等有時改動較大,這種情況下需要在執行相關安排時進行循序漸進的推動,并在必要時由管理人、法院執行措施予以必要輔助,從而實現新的利益格局、管理流程、溝通機制的構建。案例一中,即是在執行重整計劃過程中未形成有效的過渡安排,債權人(受益人)、管理人、受托人、經營管理層、審判機關之間未建立正常的信息互動與問題解決溝通機制,導致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信托治理與底層資產管理分別陷入困境,并致無法推動整個信托事務的執行工作。

(三)信托財產管理的復雜性、層次性與受托人能力的專業性、局限性

與傳統的以資金為信托財產的資金信托相比,破產服務信托的信托財產則主要為非資金類財產,信托財產從權利形態上包括股權、債權、物權、知識產權等,從財產類型上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非資金動產、不動產等。信托財產的多樣性,決定了信托財產管理的復雜性。在破產服務信托操作過程中,為便于集中交付、方便后期管理、合理規避稅收負擔,通過將信托底層財產通過集中于股權項下實現概括交付,由此則形成直接信托財產(通常為股權、債權)與信托底層財產的區分。

與此同時,作為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對于以資金為信托財產的資產管理信托通常具有金融機構應有的專業性。但對于資產服務信托涉及信托財產種類較多,資產結構及運營管理事務復雜,信托目的個性化,涉及到資金以外的各類信托財產交付,進而涉及到底層資產及其管理問題。破產服務信托是資產服務信托的一個業務品種,破產服務信托的其直接信托財產多數是股權和債權,信托財產及底層資產管理涉及企業管理、資產處置等事務,對此,信托公司不具有管理能力優勢。因此,為適應破產服務信托財產管理的復雜性、層次性要求,需要為破產服務信托的財產管理配備與管理需求能力匹配、專業敬業的管理責任主體,以配套好破產服務信托的底層資產管理安排。

(四)底層資產管理的時效性、靈活性與信托治理的程序性、規范性

與破產服務信托財產的多樣性、復雜性、層次性相關聯,為實現信托目的,需要在信托存續期間由資產管理責任主體持續對信托財產進行運營管理、處置、維持,上述管理動作涉及工商管理、企業運營、市場行為抉擇等,管理過程對時效性、靈活性有較高要求。

破產服務信托的信托財產屬于破產服務信托,其財產利益歸于信托受益人,因此,就對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事務,在信托文件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受益人具有最終的決定權。在眾多受益人的情況下,受益人需要通過受益人大會行使權利,并通過受托人的行為(通過行使股東權利、債權人請求權)對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動作施加影響。一方面,該過程需要經過受益人大會召開、受托人行使股東權利、底層企業內部形成決議、管理責任主體執行等接續事務,另一方面,上述動作過程需要接受信托法、信托文件約束。信托治理及對底層資產管理的影響力傳遞涉及程序多、層級多、規則多,與底層資產管理的時效性、靈活性需求不匹配。因此,對于引入破產服務信托的案件而言,需要針對此問題做好信托治理與底層資產管理安排,在引入信托之前即做好信托財產管理處分規則,減少通過信托治理形成底層資產管理決議的事項,提高底層資產管理的有效性。

三、破產服務信托的配套措施

我們結合目前已經開展的業務實踐活動,總結幾個具有共性特點的配套措施,以對未來業務開展做提示之用。

(一)信托治理配套

信托治理是指信托法律關系當事人根據信托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要求及信托合同約定以一定的組織形式和權限參與信托事務決策與執行的活動。根據信托法規定,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作為信托當事人均依法享有參與信托治理的權利,委托人是信托法律關系的發起人,對信托具有知情權,在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利益時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管理方法,在受托人違反信義義務處分信托財產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時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處分行為并要求恢復原狀或賠償,在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規定解任或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履行忠誠、勤勉、公平對待及專業服務義務。受益人根據信托文件規定的條件對信托享有受益權,并擁有與委托人相同的相關權利。

破產服務信托有其特定的信托目的,即服務破產案件中的風險處置安排,助力實現償債目的。實踐中,絕大多數情況下,破產服務信托的受益人是由債權人轉化而來,受益人通過受益人大會形式對信托事務擁有決定權。受益人大會由全體受益人組成,是服務信托的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服務信托的一切重大事項。在破產服務信托實踐中,約定的受托人管理職責范圍通常較為狹窄,受托人的更多事務管理內容需要來自受益人通過受益人大會或其常設代表機構的授權。

信托治理配套的目的是形成高效有序的信托決策機制,核心要點是預防信托治理僵局。信托治理僵局是指在信托治理結構和決策機制之下,因無法形成決議導致信托事務無法向前推進的情況。當前的破產服務信托的實踐中,若信托治理出現僵局,則由信托財產承擔相應損失。破產服務信托參與者應當對信托治理僵局做出預判,并做好預防措施。從程序上,應考慮設定信托治理僵局的認定條件(如兩次召集無法開會或兩次召開會議無法形成決議),規定各方打破僵局的程序救濟措施。比如,受益人大會的決策僵局可以通過移交受益人大會常設機構會議表決打破,常設機構會議的僵局可以通過受托人基于受益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主動作為打破。為避免僵局,可考慮在信托的前置的規則制定環節(破產決議程序中)對信托設立之后的相關事項做好規則,盡可能減少信托存續期間會議次數。

信托治理的最終目的是以決議的形式通過信托受托人履行受托人職責實現向信托財產管理的影響力傳導,進而影響底層資產的經營管理與處置變現安排。破產服務信托之下的公司治理,客觀上具有層級多、效率低的特點,各參與方應注意在重整計劃中設定提高決策治理效率的方法及信托治理影響力的傳導路徑。在底層資產管理中委派受益人代表作為董事;修改信托運營平臺公司章程嵌入執行重整計劃的內容,明確經營責任主體的決策權限,確定受托人作為股東的人事任命權;委派代表參與經營、處置會議等措施,都可以有效實現信托治理影響力的傳導。

(二)底層資產管理處置配套

當前,破產服務信托信托財產的管理與底層資產的管理是需要區分的由兩類主體分別承擔的管理事務,因此,在破產服務信托業務中,需要專門做配套安排。信托財產的輕事務管理事務由信托受托人承擔。信托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務內容以程序性、執行類事務為主,信托主要是通過資產隔離為重整企業的經營、處置提供時空環境,信托底層資產在信托存續期間的經營、處置安排需要在重整計劃中明確,以免造成信托業務風險。破產服務信托底層資產的管理是指為實現破產服務信托底層財產的運營、處置、變現、維持等特定管理目的,由破產決議文件、信托文件規定的或者根據信托財產管理需要及規則確定的責任主體,依據既定或臨時確定的規則、流程和方法,對信托底層資產進行管理運用、處分的行為。底層資產的管理由專門的責任主體負責。

底層資產管理處置配套的目的是提升底層資產管理的質效,提升和維持底層資產價值,保障受益人利益。核心要點是探索針對無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或實體的有效的經營管理模式。應在決定引入破產服務信托時明確底層資產的經營、處置、管理責任主體。破產決議文件應根據破產案件的具體情況,明確信托財產在信托存續期間是以持續經營為主還是以處置變現為主,在此基礎上,明確信托底層資產的經營、處置責任主體,規定相應主體的持續經營、處置變現的規則、權限、義務、監督等約束條件并規定相應待遇,使責任主體責權利平衡,確保信托財產的經營、處置責任主體相對穩定。

應預設信托底層資產管理失序的解決方案。破產決議文件規定將設立信托的底層資產歸集至信托項下,并對于這部分資產的經營及處置應當明確責任主體之后,還應預設措施,避免該部分資產的經營、處置混亂、失控及無人進行經營、處置等失序的情況。當預測信托財產可能會存在信托財產運營管理失序問題時,管理人應在重整計劃中對相關經營事務安排妥當,并提供遞進式備選方案。管理人應對重整計劃安排的經營、處置責任主體的運營動力和處置能力有客觀的判斷,若責任主體經營動力、能力偏弱,勢必會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在預判信托存續過程中可能出現上述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通過市場化方式引入其他職業經理人或專業資產處置機構,由其運營管理處置信托底層資產,還應規定引入的職業經理人、專業資產處置機構的原則、標準、條件、程序等,同時,對于變更和替代的經營管理方案,也應做出原則性安排。當前,破產服務信托之下的公司治理應留意無實際控制人公司的治理問題,建立受益人大會或其常設代表機構對底層企業管理的有效監督及決策制約機制。

應留意信托底層財產的處置安排。破產決議文件若將設定抵質押的財產置入服務信托項下,則需明確抵質押財產的經營、處置規則。在制定規則時,應考慮抵質押財產在信托財產總體經營、處置安排中的地位和作用。對于抵質押物因持續經營原因無法安排處置的,應該考慮對優先債權人(持有優先份額的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救濟措施。對于需要在信托存續期間處置的抵質押物,應當明確抵質押物的處置條件和程序,保障優先債權人處分權,明確優先債權人提議處置抵質押物的權利和制約條件,避免決策僵局。除設定抵質押措施的信托底層資產需要明確經營、處置規則外,常規信托財產的處置安排也需要進行明確。破產決議文件應當明確處置資產的提議人、決策機構、決策權限、決策流程、決策通過標準、決策僵局的處理方式,同時,可以對執行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責任內容、初始費用等進行規定。

底層資產的管理與處置方面除了管理責任主體、管理處置規則的因素外,還應考慮物資配套安排。根據底層資產的管理運營目的,結合底層資產現金流的創造能力,融資可能性,視情況為其預留必要的資產運營、維持費用。

(三)信托設立前后的執行過渡期安排

過渡期安排是在信托設立過程中及信托設立之后由管理人、債務人、實控人及經營管理層、受托人共同維持重整計劃執行的一個合理的時間階段,此階段通過各方共同工作,基于公司法、信托法、破產法、重整計劃、信托文件等規定形成工作流程,全面熟悉環境,掌握關鍵信息,為重整計劃執行后信托計劃存續期間各方工作的順利開展創造條件。過渡期安排,是破產服務信托實施的重要的配套措施之一。過渡期安排的目的是在破產程序、企業(資產)經營管理、信托治理之間實現有序程序過渡及信息平衡,為后破產時期的企業(資產)公司治理與信托治理創造條件。

破產案件關系各方利益,執行好信托計劃是實現重整計劃安排、實現各方預期利益的重要手段。應早做準備,留足過渡期,安排好過渡工作,促使各方充分溝通,平衡基礎信息,并基于重整計劃的分工安排磨合確認各自的責任邊界,為后續各司其職共同實現重整設定目標奠定良好基礎。通過過渡期安排,以期實現各方在事務上權限分明,溝通更加順暢,各環節配合有序,流程緊湊嚴謹,人員上互相熟悉的效果。

案例一在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在信托設立前后,并未實際形成由管理人、受托人、主要債權人、經營管理層共同參與的基于信息平衡、信托財產交付、企業管理事務、信托治理事務、股東權利行使事務的過渡期,成為導致服務信托出現業務風險的誘因。因此,在實際執行破產服務信托的過程中,受托人應當基于對各相關方、信托底層資產管理事務的熟悉知情程度,妥善安排好過渡期事務,如在確定受托人之后就派員駐場溝通管理人、經營管理層、第三方服務機構、拜訪關鍵債權人等,為信托設立后的有序執行構建良好溝通環境。若擬受托的信托機構無法與相關方進行充分溝通并獲取全面相關信息,則未來大概率會出現僵局事件甚至造成業務風險,建議信托機構不要參與或果斷遠離此類案件。

(四)在破產案件中存在多種償債方式時的執行順序考量

在破產案件中,有現金、留債、抵債、債轉股、債務減免、信托份額清償等償債方式,上述各償債方式具有遞進執行的邏輯順序。一般而言,現金清償是首先需要執行的,現金清償可以實現優先(職工、稅款)及敏感債權人(小額自然人債權)的退出問題,從而滿足維穩需要;留債與以物抵債通常可以實現有財產擔保債權人的債權清償安排;債轉股可以解決一部分普通債權人的債權清償;債務減免的法律效果則更為粗暴,直接基于破產法的決議形成機制消滅債權債務關系;信托份額清償通常具有補充清償的,往往處于最后需要執行的位次。

上述清償安排中,破產決議文件規定的前一種順位的清償方式未執行完畢,則應謹慎進行后續順位償債方式的執行。以案例二和案例三為例,通過信托份額清償的安排應當置于現金清償之后,在設立信托時,可以等現金清償安排執行完畢之后再設立信托,否則,雖然服務信托成功設立了,但現金清償沒有完成,重整計劃無法執行完畢,企業可能被宣告破產,破產服務信托的信托目的的實現則化為泡影。

(五)多種償債方式的合理配比與破產處置安排的可行性考量

破產案件與破產程序是破產服務信托的執行基礎,破產程序的選擇是否合理,破產決議文件是否可行,決定了破產服務信托目的實現的可能性。在企業存在破產原因時,應當根據企業的自身資源稟賦選擇適當的破產程序并形成對應的資產清算處置重整和償債安排,若破產程序中的具體安排沒有可供實際執行的客觀條件,則包括破產服務信托在內的破產安排如無本之木,最終將導致債權人損失繼續擴大。償債方式與配比考量的目的是審視破產決議文件的合理性、可行性,避免破產服務信托成為不具有可行性的破產安排的炮灰。如案例二和案例三所示,不考慮債務人企業現金流創造能力強行規劃重整后企業的現金支付安排(現金償付與信托份額清償配比失當),不考慮重整可能性對應當進行清算的企業生硬進行重整,這都為信托目的的無法達成埋下種子。

信托公司不應主動介入風險處置安排不具有實施可能性的破產案件。若信托公司客觀上介入了不具有實施可能性的破產案件,應做好相關行為應對,盡可能減少未來因無法實現信托目的導致信托終止對公司的不利影響(聲譽風險)甚至賠償責任。實踐中,有些案件在信托公司介入前,信托公司客觀上并不清楚破產案件的具體情況,完全知情時,船已行至水中央。該等情況下,信托公司應當與債權人(代表)充分溝通,明確提示相關風險,保證債權人的充分知情權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參與權,避免信息黑天鵝事件;應當邀請債權人(受益人)代表(機構為主)參與信托文件的制訂和修改,尊重債權人(受益人)的參與權,使債權人在參與過程中知悉破產案件的相關安排與信托執行的情況,知悉信托目的實現條件與可能性;應當在信托文件中充分揭示風險,如底層資產變現風險(無法變現,變現時間、能力不及預期),底層資產價值變動風險,企業二次破產(或宣告破產)風險,信托治理僵局風險,底層資產管理失序風險,信托無法清算的風險(底層資產無法變現、分配)等;應當充分尊重債權人(受益人)對信托設立、存續、終止的決定權,并為其參與決策提供充分信息條件。

四、如何配置好破產服務信托配套措施

(一)從源頭構建破產服務信托的配套體系

盡管破產案件的案情千差萬別,但總能從管理、戰略、市場、技術、違法犯罪、股東行為等方面找到導致企業經營困境發生的原因,通常也能從破產程序中找到困境企業風險處置的出路,有挽救價值的進行和解、重整,沒有挽救價值的通過破產清算實現退出。構建破產服務信托的配套措施體系并不復雜。在破產案件中引入破產服務信托的主導方應當有為信托工具構建配套體系的認知。該等認知建立在全面認知破產服務信托的基礎之上。破產服務信托并非一經引入便能一勞永逸的萬能物種,它僅僅是眾多破產工具中的一種具有特定應用場景的小眾工具。工具本身能否發揮作用,既取決于應用場景和應用目的,也取決于應用配套措施。破產服務信托受托人應當在介入破產案件之后輔助做好信托技術層面的普及與溝通工作。受托人有義務將破產服務信托的治理結構、運作邏輯、信托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邊界說清楚,在此基礎上提出輔助、補強破產服務信托作用發揮的相關配套措施的合理化建議,并通過信托文件進行配套措施的完善和固定。

(二)針對具體案件的需求做好對應的配套安排

每個破產案件都不一樣,每個破產服務信托也各有不同。破產服務信托的配套措施的作用是輔助破產服務信托的設立、存續、管理并最終實現信托目的。在充分認知破產服務信托的作用邊界、應用原理基礎上,為其能夠正常發揮作用做好輔助,支持其健康存續按實現信托目的路徑正常運作即可。根據前文案例,我們可以從信托治理配套、底層財產管理處置配套、過渡期配套、償債安排的執行順序配套、二次破產風險配套等方面,逐一篩查具體案件信托工具的配套措施需求,有的放矢的建立具體案件的配套措施體系。當然,配套措施的構建并不限于上述方面,但針對每個案件的思考原則不變,配套是為了被配套的工具應用得更有效。如為了在破產服務信托的存續過程中,持續保持對破產決議文件的正確解讀與全面執行,可以將參與破產案件的第三方專業管理人機構設為信托監察人。

(三)動態檢視配套措施的有效性與新需求,做好備手及補足安排

在破產服務信托存續過程中,應根據破產服務信托的執行情況,持續動態檢視破產服務信托的存續價值及其配套措施的有效性。當破產服務信托未按照破產決議文件及信托文件設定軌道發展,在排除破產服務信托沒有繼續存續價值的情況下,應當檢視原有的配套措施的有效性,并審查破產服務信托在執行過程中是否新產生配套措施需求。針對原有配套措施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情況,要有做出改善安排的機制和通道(信托文件在形成之初就應當有安排);對于破產服務信托的新配套需求,若涉及信托財產承擔相應費用,則應通過相應的受益人決策機構進行決議。

結  語

本文結合具體案例情況,論證了在具體破產案件中為破產服務信托做好配套安排的必要性,提出在具體案件操作過程中需要留意做好配套措施的幾個角度。破產服務信托的配套措施是保障破產服務信托有效設立與健康存續的必要條件。配套措施欠缺與失當,是引發破產服務信托業務風險的原因之一。破產案件主導方應注意在破產案件中引入信托工具時做好配套措施考量;信托受托人在介入破產案件后對健康服務、正確引導破產服務信托業務的開展具有當然義務。

后  記

筆者自2021年起便專注于破產服務信托的業務學習、總結、實踐及推廣活動,過程中有幸獲得金融機構債權人、專業管理人團隊、法院法官及學界的專業指導、批評與建議。過往的業務實踐活動表明,全面認知信托工具的本質內涵、業務邏輯、功能作用,了解它的能與不能,知悉它的可與不可,是恰當應用信托工具的前提。信托工具得以在破產案件工作中應用的機會來之不易,從業各方應當珍視、呵護它,以確保它的健康應用、長久存續并持續發揮工具價值。

(本文初稿首發于第十六屆中國破產法論壇,此次發稿前內容有調整)

——感謝作者授權中國破產法論壇公眾號推送——

公號責編:邱宇婷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中國破產法論壇”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原標題: 來稿選登 | 孟凡科:淺論破產服務信托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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